【江苏森基】校园建筑设施的抗震设防以什么为准?

2022-03-30 10:30:29 3524

学校抗震设防标准有什么要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已经建成的学校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抗震加固设计规定 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